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條、第1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20253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一案: 本次修正第1條法規訂立依據及修正第16條略以,「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為「依前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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