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編制內(含長期代理)教師申請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一案。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
二、 | 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獎勵申請程序: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逕寄(送)至教育局,經教育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 |
三、 | 考量本土語言(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能力認證測驗,認證單位於1年內舉辦數次考試,另客語認證採多梯次辦理,爰貴校倘欲申請旨案獎勵金,請依據本要點之申請程序「教師於取得語言合格證書後即可提供學校查驗並填具切結書,再由學校將教師之合格證書影本及切結書連同請領清冊」,掛號寄送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業務承辦人),俾利後續彙辦事宜。 |
四、 | 有關旨案獎勵,爾後請逕依本要點申請程序(非俟教育局發文)辦理,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
五、 | 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