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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23-09-07 | 點閱數: 166
主旨: 有關本局112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112年9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4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
(三)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校內作業:9/17前請向註冊組提出申請】

四、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2)年10月4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歐宇承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歐宇承主任 電話:03-3232917分機223、220。
七、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
1. 評估針對「學生本人」求學或生活所需

2. 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助
   
之費用提出申請

3. 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
   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

4. 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八、 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九、 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自我檢核表及實施計畫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