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6月6日桃教體字第1120051608號函:自即日起新增本市公立學校未滿40歲之公教暨聘僱人員;連續服務滿6個月以上代理代課教師、代課鐘點教師、教學支援人員、臨時人員,可經衛生福利部、財團法人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教學醫院及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請,覈實給予公假半日登記,每次補助1200元;教師以不影響教學為原則,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並於當年度12月10日以前完成受檢: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一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並於核准且辦妥請假手續後前往受檢,且須於受檢完竣後一星期內檢附繳費收據申請補助,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進行之健康檢查,檢查紀錄應交予人事室保存(若不同意,將無法請領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