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市政府教育局
主旨: 為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訂定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請務必落實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以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等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5月28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3672號函及111年9月20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0950號函辦理。
二、 考量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涉及特教生學習權益,訂定及檢討時如以會議形式辦理,會議決議或會議中討論之重要內容應於召開會議後2週內提供予學生及家長;完整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得主動提供予家長及學生,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採申請制由家長申請後提供。
三、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之訂定及執行:
(一)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請學校於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相關權益說明,讓身心障礙學生都能瞭解自己有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權利,並參與之。學校於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相關會議時,可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程度與能力,尊重學生與其家長之意見,落實適性輔導,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確認學生之特殊教育需求及服務,以利後續據以申請相關支持服務。
(二)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8條、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0條規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以及應行注意事項摘錄如下:
1、 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2、 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3、 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4、 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5、 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6、 學校參與訂定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並應邀請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7、 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在學學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完成;且應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三) 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學校應依學生之個別需求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及調整課程,以提供學生適性學習;並明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內容、過程及行政程序等規定,且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家長若有意見,學校得再次召開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家長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於期限內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四) 請各校務必依前揭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落實辦理,並視各校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及特殊教育業務運作需要自行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惟自訂內容大項應符合特殊教育法規規範。
四、 查教育部106年9月19日公告之教職進修規定,為有效達到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在職進修,促進特教專業發展,重申規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研習時數如下:
(一) 學校行政人員(含校長、園長、主任(含園主任)、組長、幹事、護理師)每年至少達3小時以上。
(二) 特殊教育教師每年至少達18小時以上。
(三)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每年至少達9小時以上。
(四)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每年至少達6小時以上。
(五) 普通班教師每年至少達3小時以上。
(六)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達3小時以上。
五、 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業務之執行成果,業列入本市特殊教育評鑑及特教業務視導之重要考核項目;本局前於111年9月13日桃教特字第11100825701號致函各校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檢核工作計畫中之「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檢核表」,亦請妥為參考運用,各校得透過自我檢核及學校行政督導機制,依法辦理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事宜。
六、 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參考格式及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檢核表請至本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網站下載(特教業務單位-桃園市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