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1號函辦理。 |
二、 | 查旨揭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時,應否於假單上註明前往國家及出國原因(如觀光或探親)等,為賦予彈性,並兼顧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務之需要,各機關得另訂補充規定,以為適用。 |
三、 | 指揮中心解編後,人事總處109年3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905號函、111年10月3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103號函、本府109年3月18日府人考字第1090065727號函及111年10月12日府人考字第1110280684號函已無從適用,爰公務人員非因公出國請假,請依請假規則及原人事局91年11月8日函相關規定辦理;其餘人員部分,回歸各該人員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