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7229號函辦理。
二、查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1.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2.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3.誘導自殺之文字、聲音、圖片或影像資料。
4.毒性物質或其他致命性自殺工具之銷售情報。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助長自殺之情形。」。
三、倘學校發現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疑似違反自殺防治法第16條規定事宜時,請統整後轉知本局,後續將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並統一轉請教育部交由自殺防治法中央主管機關續處,建立自殺新聞報導原則,避免助長自殺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