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2年1月19日竹監車字第1120016127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微電車未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行駛(或於道路停車),或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變造之牌照,處所有人新臺幣(以下同)1,200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投保義務人未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處75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鍰。 |
三、 | 請貴校協助宣導,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至各地公路監理機關或到點服務辦理微電車實車查核、領用、懸掛牌照,微電車牌照規費:號牌1面300元、行照1枚150元(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辦理「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登記,免徵規費450元),騎乘微電車應遵守以下規定: |
(一) | 微電車須年滿14歲才能騎乘。 |
(二) | 配戴安全帽。 |
(三) | 不得擅自改裝電子控制裝置。 |
(四) | 不得載人。 |
(五) | 車速不得超過25公里/小時。 |
(六) | 不可酒駕、毒駕。 |
(七) | 強制險到期前記得續保。 |
(八) | 不得購買未經審驗合格之微電車。 |
四、 | 如有微電車規定相關疑問,可逕洽本市桃園監理站(電話:03-3664222分機101、105、109)或中壢監理站(電話:03-4253990分機101、104、105)詢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