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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公教人員符合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格者,請於112年3月25日(星期六)前填具申請書(申請書請至人事室領取),並連同「收費單據」(國小、國中無須繳驗)向人事室申請。
◎繳驗收據:
(1)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須繳驗收費單據,國中小學免付收據。
(2) 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
(3) 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4)於本校第一次申請該子女之教育補助費時,須繳驗戶口名簿或戶藉謄本。
◎請領限制:
(1) 夫妻擇一申領。
(2) 子女有職業或已婚者不得請領。
(3) 留級或重修者不得請領。
(4) 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或
(a)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
(b)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
(c)全免或減免(含取得其他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之獎助者)學雜費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請注意:如有虛報重領、冒領、兼領、詐領等情事者,申請人應負相關行政及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領之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