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2月20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75811號及教育部
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函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第2學期)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
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以下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2年2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科學教育、實驗教育或私立學校輔導管理相關業務。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1年12月23日(星期五)前將簡歷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
寄送至e-2329@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私校科商借教師」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