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111年10月7日桃客文字第1110012515號函
暨本市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辦理。
二、按本要點第7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 於所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網站或內部公布欄建立通過客語認證人員榮譽榜。
(二) 由本府客家事務局或該員工服務之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於公開場合表揚,
並得頒發獎牌或獎狀予以嘉勉。同要點第8點規定,本府員工通過客語認證者,
得依下列規定給予行政獎勵:
1、通過初級認證,嘉獎一次。
2、同一敍獎事由不得重複獎勵。但取得不同腔調之認證者,不在此限。
3、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者,不得於其後以通過較低級別認證申請獎勵。
三、次依本要點第12點規定,依本要點申請獎勵者,應於合格證書或學習時數證明核發後二個月內,
檢附前開文件影本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並由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逕依權責辦理之。
爰此,請給予通過客語認證之所屬員適當獎勵,並逕自辦理本案相關敘獎事宜。
四、又依本要點第9點規定,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下列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一) 通過初級認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 已就同一級別認證申請相關補助、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前項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五、111年11月30日前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府客家事務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
六、倘有相關疑義,請電洽本府客家事務局承辦人張凌蒲先生,電話03-4096682分機2010。
七、檢附桃園市政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 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