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本(107)年12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7467320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本(107)年12月7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28%。 (二)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12.53%。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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