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申請「衛生福利部111年度志願服務獎勵」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11年6月1日府社團字第1110141562號函及「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辦理。 |
二、 | 旨案申請資格、獎勵等次、申請方式、彙整流程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符合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
(二) | 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之獎勵等次如下: |
1、 | 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
2、 | 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
3、 | 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者,得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
(三) | 申請方式及彙整流程: |
1、 | 申請資料請務必依限於111年7月29日(星期五)前以紙本方式寄(送)至本局憑辦,逾期恕不受理。 |
2、 | 檢具申請相關資料說明如下: |
(1) | 申請獎勵名冊(橫式)(須彙整完整)。 |
(2) | 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直式)(含英文姓名)。 |
(3)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直式)(含英文姓名)。 |
(四) | 貴校(單位)審查志工檢具文件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
1、 | 為利於服務時數之統計,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1年5月31日止;並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 |
2、 | 本年度(111年)獎勵事蹟表改為直式,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請依109年後之格式開立(直式)。 |
3、 | 請務必查填志工「英文姓名」,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載名字拼法相同,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請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https://www.boca.gov.tw/sp-natr-singleform-1.html)翻譯。 |
4、 | 鑒於國內疫情影響,「志願服務獎勵事蹟表」申請人欄 位,如經申請單位徵得申請人本人同意後,可代為填寫, 並於該事蹟表下方註記已獲申請人本人同意。 |
5、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開立規定(志工服務年資須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並詳列服務起訖年月日)及是否重複申請是項獎勵(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每次申請一種獎勵等次為限)。 |
6、 | 獎勵事蹟表(含英文姓名),審查單位意見及首長核章為本局作業欄位,學校作業欄位為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意見及負責人(校長)核章。 |
7、 | 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含英文姓名),請填寫運用單位(學校名稱)全名,並請在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欄位蓋關防;最下方發證日期須填寫完成。 |
8、 | 績效證明書須由發給時數條之各志工運用單位各自開立,無法跨單位合併開立。 |
三、 | 貴校(單位)造冊及需檢具資料說明如下: |
(一) | 紙本函送項目:同一志工之獎勵事蹟表及績效證明書應依序一併裝訂,並按獎勵名冊順序排放,俾利審核。 |
(二) | 電子郵件:申請獎勵名冊(ods檔)請電郵至nancy31636@ms.tyc.edu.tw電子信箱;主旨及檔名請備註:學校名稱-衛福部獎勵名冊。 |
(三) | 以上未完整檢附或未依格式提供者,視同資料不全,並請依限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