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110年7月16日桃教小字第1100060132號函續辦。
二、「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第四點,獎勵申請程序:
「各校應於當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申請人之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切結書及請領清冊,
逕寄(送)至本局,經本局審核後,核撥禮券予學校轉發各申請人」,先予敘明。
三、因應疫情嚴峻,於暫停實體課程期間,學校彙整資料不易,爰本(110)學年度第2學期(111年2月迄今)
之各語別各級別申請認證獎勵案,延至111年6月23日(星期四)前報局辦理。
四、爾後有關旨案獎勵,請貴校逕依前揭要點申請程序辦理,俾以鼓勵教師積極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
五、檢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