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製作之「紫外線消毒燈使用須知」文宣1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6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67077號函辦理。
二、 請貴校加強宣導使用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 使用前應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並依說明書要求使用產品。
(二) 避免眼睛直視紫外線燈管或直接照射肌膚。
(三) 如產品配備有紫外線防護眼鏡,使用前應檢查眼鏡是否完好,並正確佩戴。
(四) 應在無人、無動/植物的情況下使用。開燈後迅速離開消毒區域,避免受到紫外線輻射;並設定定時功能,且應於定時關閉後才能進入消毒區域。
(五) 對於手持型紫外線消毒燈(棒),使用過程中不可對人體肌膚及眼睛部位照射。
(六) 避免兒童、或無法理解正確使用方法的對象使用。
(七) 勿作為捕蚊燈或一般照明燈使用。
(八) 如紫外線消毒(殺菌)燈所用燈管是低壓汞燈(從外觀看燈管類似日光燈,但玻璃管是透明的)且未標示「無臭氧」,則消毒完成後通風至少30分鐘才可進入。
三、 若有使用疑義,請撥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7-123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