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因應旨揭疫情再次趨於嚴峻,本市於111年5月19日宣布暫停實體課程,改採遠距教學,旨揭人員除為「確診者」及「經匡列居家隔離者」外,於暫停實體課程期間之差勤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教師(含專任教師及導師,其他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他實際同時從事行政及教學工作者比照辦理)及職員工(上開人員以外均屬之):原則均正常到校上班、上課。 |
(二) | 惟本局授權校長仍可評估校內疫情狀況及特殊需要,彈性同意教師居家線上教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職員工居家辦公。 |
二、 | 教職員工為「確診者」或「經匡列居家隔離者」於暫停實體課程期間之差勤配套措施如下: |
(一) | 確診者:7天居家隔離、7天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期間給予公假。 |
(二) | 經匡列居家隔離者: |
1、 | 為打滿三劑之同住家人(0+7,得免居家隔離,7天自主防疫): |
(1) | 原則採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 |
(2) | 如教職員工因身體不適之因素,無法居家辦公或居家線上教學者,則可於自主防疫期間請自主防疫假。 |
(3) | 如教師有教學設備等因素,無法居家線上教學者,須符合每日快篩陰性,始得到校進行線上教學。 |
2、 | 為未打滿三劑之同住家人(3+4,3天居家隔離與4天自主防疫): |
(1) | 3天居家隔離: |
甲、 | 如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居家線上教學(有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 |
乙、 | 如教職員工身體不適,無法居家辦公或居家線上教學者,可請「防疫隔離假」。 |
(2) | 4天自主防疫:同上述之0+7。 |
三、 | 停課期間,國小及幼兒園之家長因故無法在家照顧或學生無法進行居家學習者,各校(園)教務及學務單位應調配必要人力(含行政人力),提供學生到校學習及照顧等相關事宜。 |
四、 | 另本市各市立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實施居家辦公作業 注 意 事 項 , 仍 請 依 本 局 111 年 4 月 28 日 桃 教 人 字 第1110039131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