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
及國教署111年4月14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48150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1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
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中部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行政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並請教師如有意願請於111年6月2日(星期四)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方式
寄送至e-2134@mail.k12ea.gov.tw,並於信件主旨註明「應聘中課科商借教師」,
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商借原則及簡歷表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