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111年3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10019339號函(諒達)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4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31976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前於109年9月10日臺教師(二)字第1090119507號函,
審酌各地方政府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之實務情形,修訂採認閩南語能力認證條件,係包括:
(一)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閩南語能力證明,
(二)其他符合相當於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以下簡稱CEFR)
之閩南語認證考試有效合格證書,並於110年11月1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39149A號令發布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
三、復查國立成功大學臺灣語文測驗中心所辦「全民台語認證」
已於官網依CEFR架構公告分級對照標準表及相關研究報告。
其「全民台語認證」考試係於98年開始辦理,
並於99年公告98年考試採認CEFR架構,爰以前所核發之證書亦受追溯採認。
四、國教署業向國立成功大學取得110年通過認證名單,並自110年後每年介接資料至人力資源網,
惟考量先前(109年前)成大並未獲報名者授權,爰109年以前之認證名單,
請校內同仁即日起至7/1止,轉知本校教學組,職將依本局111年3月14日桃教小字第1110019339號函
至國教署人力資源網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