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7184號函暨大溪國小111年2月16日溪小輔字第1110001048號函辦理。
二、 旨揭實施計畫摘要如下(詳見實施計畫):
(一) 推薦基準:
1、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108~109學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2、 應具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1)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二) 辦理方式:
1、 各校推薦:學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被推薦人員應填寫審核查驗單及推薦表(相關資料請依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尤佳),並檢具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於收件截止期限內逕送(寄)承辦單位大溪國小輔導室。
2、 市府初選:由本局組成初選小組,針對各校推薦人員進行訪視及選拔。
(三) 收件規定:
1、 各校檢附審核查驗單、推薦表(A4直式橫書、14號新細明體繕打)及相關資料,並依審核查驗單所列項目依序彙整裝訂成冊。
2、 收件地點:大溪國小輔導室(33541桃園市大溪區登龍路19號)。
3、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1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4時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 本案倘有問題,請逕洽大溪國小輔導室徐雪芳主任(聯絡電話:03-3882040轉分機6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