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屆齡退休: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9條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二)自願退休:
1.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
2.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2年8月1日為原則。
(三)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公務人員指標數須達87以上且年滿55歲;教育人員指標數須達81以上,且年滿50歲。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18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27條第1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