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壹 、為鼓勵本市學生參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提升學生本土語言學習興趣
鼓勵學生多發展本土語言專長,針對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之所轄 公私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學學生予以獎勵。
貳、獎勵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
參 、奬勵方式:
一、通過教育部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基礎級、初級: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二)中級、中高級: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三)高級、專業級: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二、通過中央客家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1,000 元整。
(二)中級:由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2,000 元整。
(三)中高級:由學校核予小功 1 次 及每名核發獎金 3, 000 元整。
三、通過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委託辦理或同意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
(一)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1次。
(二)中級:由學校核予嘉獎國中:由學校核予嘉獎2次。
(三)高級、薪傳級:由學校核予小功國中:由學校核予小功1次。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或本市教育主教育主管機關認可
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肆、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符合本實施計畫第參點獎勵規定之在學學生為申請,前一年度通過
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本權
責予以敘獎。
二、本計畫依規定由本府教育局核予獎狀之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就讀學校提
出申請,經學校彙整獎勵獎勵清冊後,函報本府教育局辦理。
三、以上敘獎以上敘獎及獎金請於申請當年度3月10日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各校應於當
年度3月30日前內造具學生獎勵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清冊函報本府教育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通過同一語系之獎勵,擇優敘獎以一次敘獎為限,已申請其他機關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
伍、本實施計畫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