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1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154957號函辦理。
二、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
國教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非偏遠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
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旨揭計畫資訊如下:
(一) 期程:自111年8月1日至112年7月31日,並自即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
受理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申請111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
(二) 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
1、現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
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
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
服務年資2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2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三) 獎勵及補助:
1、教學訪問教師:
(1) 補助交通費。
(2) 連續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1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且再繼續服務1學年(合計連續達滿3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2次赴海外學校參訪,
並採減半補助。
2、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四) 申請流程:
1、受訪學校:符合資格之受訪學校應取得全校教師共識後,於國教署指定期間內,
填具「受訪學校申請表」(附件一)報本局函報國教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2、教學訪問教師: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國教署指定期間內檢附相關表單及佐證文件辦理:
(1) 非偏遠地區學校正式教師: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報本局彙整後
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2) 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填具「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表」並逕送國立高雄餐旅大學提出申請。
(五) 請欲申請之學校或教師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14日(星期一)提報本局,
俾利彙整後函報國教署委辦團隊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四、本案聯絡人: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
連絡電話:07-8060505分機24202、24204,電子信箱:nkuht01@gmail.com。
五、檢附旨揭實施計畫及宣傳摺頁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