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58
  • slider image 723
  • slider image 716
  • slider image 708
  • slider image 712
  • slider image 702
  • slider image 692
  • slider image 688
  • slider image 683
  • slider image 679
  • slider image 675
  • slider image 671
  •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1
  • slider image 656
  • slider image 652
  • slider image 648
  • slider image 644
  • slider image 635
  • slider image 625
  • slider image 621
  • slider image 617
:::
注意 教學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1-11-12 | 點閱數: 247

說明:   

一、依據原民會110112日原民經字第1100065160號函辦理。

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簡稱傳智條例)第7條規定

  已取得登記公告智慧創作專用權者,如旨揭總表所列。

三、智慧創作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傳智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智慧創作專用權可分成智慧創作人格權及智慧創作財產權,

    就前者,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等人格權;

    就後者,專用權人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

    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傳智條例第13條規定略以,專用權人得將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使用方式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如係專屬授權,應由各當事人署名,

    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向原民會申請登記。

  (傳智條例第16條規定略以,下列情形得使用公開發表之智慧創作,惟應註明出處:

    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使用者。

    2、為報導、評論、教育或研究之必要使用者。

    3、為其他正當之目的,以合理方法使用者。

四、已審定之智慧創作內容及相關資訊,得逕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

  (http://www.titic.cip.gov.tw/)查詢,或電洽原民會業務單位施忠禮專員(電話:02-8995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