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2.旨揭獎助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1)獎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
(2)申請資格:資賦優異學生於前1學年度(109學年度:109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團體成績不予採計),並領有證明者。
(3)獎助基準: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上開條件者,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第二名每人9,000元,第三名每人8,000元,第四名每人7,000元,第五名每人6,000元。前項獎助每人每1學年度以1次為限。
3.請本校資賦優異學生於本週五11/5前備妥獲獎紀錄之 A4規格證明文件影本繳至輔導室特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