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110年4月22日原民綜字第1100022667號公告辦理。
二、 按上開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除春節放假3日外,其餘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民俗節日均放假1日;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99年部落調查結果之基礎,並參酌各族群或有其他情事需調整之必要後,彙整公告110年度放假日期。因此,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足資證明其原住民族別之證明文件,就各該所屬族別之「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公告放假日期,逕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事宜,除此之外,無須再提供任何證明。
四、 茲重申原住民歲時祭儀放假之權利,請確實落實,並主動關懷及詢問單位原住民同仁、師生請休歲時祭儀假之情形。
五、 相關資訊亦公開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全球行政資訊網「歲時祭儀專區」(網址:http://www.apc.gov.tw),歡迎自行下載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