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07年11月8日府體全字第1070277610號函辦理。
二、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正,教育部107年5月28日公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僅特定體育團體核發教練、裁判證採A、B、C級三級制。
三、至該會原核發之A、B、C級證照,後續將依該會所定換證制度及裁判、教練實施計畫辦理甲、乙、丙級證照換發及研習。
四、未來中華民國太極拳總會所核發教練、裁判證採甲、乙、丙級三級制,其效力等同於該會原核發之A、B、C級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