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本局110年7月27日桃教高字第1100065228號、同年月26日桃教中字第1100064786號及同年月22日桃教小字第1100063198號函諒達。 |
二、 | 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略以,基於防疫需要,各機關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簡述如下: |
(一) | 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
(二) | 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
(三) | 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
三、 | 本市各市立學校經列冊施打疫苗之教職員工,施打當日係給予公假1日,如接種次日24時止有因接種後不適且不請疫苗接種假,改請病假,須依前揭規定計入年度事、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惟如於接種次日24時後仍有接種後不適之情形,則所請病假不列入年度事、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