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105年4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48686號函,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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