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8日臺教授體字第1070034198號函辦理。
二、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之1條第3項:違反「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及「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申請核配時之前一年度有違反本辦法規定,達2次以上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並由內政部得視情節輕重,核定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自不予許可或撤銷之日起1年至3年內,不得申請核配之規定,請轉知所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含學校),如有旨揭檢討報告缺失事項,應儘速完成改善事宜,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