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市政府教育局
主旨:有關本局109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09年11月10日止,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09)年11月10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小輔導室(33802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請於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輔導室黃老師,電話:03-3232917分機614。
七、本案請確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八、檢送「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申請書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同意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