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09年7月20日桃體全字第1090008755號函辦理。 二、依據「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如附件)第2點第2項規定,漆彈活動參與者,應年滿12歲,未滿20歲者並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爰請相關單位籌辦漆彈活動時,應確依「辦理漆彈活動應注意事項」相關規範辦理,以避免衍生安全問題。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