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109年6月11日桃社兒字第1090049584號及衛生福利部109年5月14日衛授家字第1090900619號辦理。
二、旨案目的為引導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家長以子女利益為依歸,預防離婚事件對未成年兒少可能造成之身心發展影
響及傷害,倘有符合服務需求指標之家庭請逕予轉介單位評估服務,以維護兒少權益。
三、又為協助面臨離婚事件之夫妻妥適解決婚姻紛爭,現行司法院、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民間團體已製作30餘款
離婚事件與共親職議題宣導媒材清單如附,並置於網路廣為宣傳,請多加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