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0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172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公告資料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index.jsp)/「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項下下載運用。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於109年3月18日公告修正,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4832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公告資料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index.jsp)/「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項下下載運用。
主旨:檢送「有關教育部提供各級學校及公私立幼兒園備用成人口罩使用原則調整」通報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0350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通報說明如下:
(一)為維護校園健康環境,考量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司機及一般防疫人員(包含警衛、宿舍管理人員、量體溫人員等)於學校及幼兒園執行防疫公務時,因業務性質風險較高,有配戴口罩之需求,爰前由教育部統一向指揮中心申購口罩。
(二)教育部配發各校(園)之防疫備用口罩,除提供學校及幼兒園前開防疫人員實際執行防疫工作時使用外,亦提供校(園)內臨時性發現有發燒、咳嗽、喉嚨痛、呼吸急促等不適或緊急狀況者,以及其他因防疫有必要使用口罩之人員。
(三)本案經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同意,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及司機之健保卡無須再行註記口罩領用紀錄,惟目前口罩係屬重要之防疫物資,在現行口罩實名制可公開供國人購買之前提下,自109年4月9日起,成人每14天可購買9片,爰請學校及幼兒園考量整體資源有限,務必撙節使用,並造冊登錄以備查核。
(四)本局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妥善處理已蒐集之學校護理人員及司機個資,亦請各校(園)依規定處理已蒐集之個資。
三、有關公私立幼兒園口罩使用問題,可逕洽本局幼教科,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7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