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市政府教育局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97189號函辦理。
二、為擴大照顧新住民權益,簡化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流程之期待,有關行政院104年11月13日「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第2次會議」決議,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國民中小學學歷採認,宜合理鬆綁,其辦理流程為申請人持國外國中小學學歷證明文件【畢(結)業證書或成績證明】及切結書,向所在地地方政府申請採認。
三、本市新住民及其子女國中小學歷採認,請依教育階段別向本局提出申請,國小階段學歷採認請洽本局國小教育科林先生(分機7416);國中階段學歷採認請洽國中教育科張小姐(分機7522)。
四、檢送「大陸地區以外新住民及其子女國外國民中小學就學用途學歷採認申請流程」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