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558
  • slider image 729
  • slider image 723
  • slider image 716
  • slider image 708
  • slider image 712
  • slider image 702
  • slider image 692
  • slider image 688
  • slider image 683
  • slider image 675
  • slider image 679
  • slider image 671
  •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1
  • slider image 656
  • slider image 652
  • slider image 648
  • slider image 644
  • slider image 635
  • slider image 625
:::
公告 資訊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0-02-13 | 點閱數: 386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總說明

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增訂第九章之二有關遙控無人機之管理規範,並對違反該管理規範者,於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明定相關罰則;為使相關罰則之裁處能彈性適用於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之違規情節,爰訂定本量罰標準表,以資遵循;茲將本量罰標準表訂定重點臚列如下:

一、明定本量罰標準表之訂定依據。(草案第壹點)

二、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草案第貳點至第肆點及第陸點至第捌點)

三、明定有特殊案情、違規情節重大或同時違反數個規定者,其量罰標準不受本量罰標準表規定之限制。(草案第伍點)

四、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遙控無人機違規,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如遇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形者,應移送處罰之規定。(草案第玖點)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

規定

說明

壹、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為明確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章之二、第一百十八條之一至第一百十八條之三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之裁處,訂定本量罰標準表。

明定訂定依據。

貳、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情事者,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陸點規定辦理。

明定違反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十八條之一之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辦理依據。

參、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柒點規定辦理。

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之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辦理依據。

肆、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事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依第捌點規定辦理。

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之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辦理依據。

伍、有特殊案情、違規情節重大或同時違反數個規定者,其量罰標準不受本量罰標準表規定之限制。

參考現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航空人員製造廠維修廠及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違反民用航空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之體例,明定如遇遙控無人機致人死傷、遙控無人機本身其脫離之部分造成任何其他財產之嚴重損害或毀損者、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等特殊案情、情節重大或同時違反數個規定者之處罰標準,惟其最高處罰標準不得超過本法所訂之處罰標準。此外,依據行政罰法第九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其減輕標準依據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於罰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陸、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

違規事項

法令依據

量罰標準

ㄧ、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一款

廢止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裁處之日起二年內再犯者,廢止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併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於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第二款

廢止遙控無人機操作證,併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一、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一情事者,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之規定。另考量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ㄧ定距離內從事遙控無人機直接影響航空器運作,故二年內如再犯即科以最高罰鍰,以為維護飛航安全。此外,於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二、違規事項同時規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者。如為實際操作行為或於現場可取締者,處罰操作人;如為管理或行政程序有關者或無法於現場取締者,處罰所有人。

柒、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下列事項,如同時違反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由民航局處罰;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違規事項

法令依據

量罰標準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未領有操作證(包含不符操作證級別)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

一、如為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如為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三、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未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顯著處而從事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

一、如為自然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如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裁處之日起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罰鍰;三犯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四、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未辦理註冊而從事飛航活動;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未辦理註冊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

一、如為自然人者,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二、如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者,處新臺幣七萬五千元罰鍰。裁處之日起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活動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六、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法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規定。

ㄧ、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

二、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三款

三、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

ㄧ、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裝載危險物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二、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操作人於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三、餘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一、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之情事及另同時違反本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情事者,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之規定,其分類如下:

(一)考量下列違規事項對社會安全易造成影響,故依據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科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1.自然人未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顯著處。

2.所有人或操作人未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從事飛航活動。

3.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之操作限制規範、操作人未隨時監控飛航及其周遭狀況等。

(二)為利於對遙控無人機之納管,明定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顯著處而從事飛航活動者,科處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二年內再犯者,處最高罰鍰新臺幣七萬五千元;三犯者,處最高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另考量遙控無人機若無註冊,將不利相關監理及管制,為遏阻此等行為,爰明定自然人未辦理註冊而從事飛航活動者,科處罰鍰為新臺幣五萬元。若為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者,考量其以執行公務或營利為主,且多為需申請限制排除之活動,故如無註冊者,科處自然人之一點五倍,為新臺幣七萬五千元,並明定二年內再犯之標準為科處新臺幣十五萬元。

(三)所有人或操作人未領有操作證(包含不符合操作證級別)者,因未具備相關資格與操作經驗,易產生不安全操作行為而影響社會安全,爰明定其科處罰鍰為新臺幣六萬元。

(四)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或操作人於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等有關違反飛航活動操作者,考量若違反者,易影響社會安全,故明定其科處罰鍰為新臺幣六萬元。

(五)考量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性能與重量對地面及其他航空器可能造成較大風險,故針對第二款未保險或未足額保險者,未滿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未保險或未足額保險者科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未保險或未足額保險者,其罰緩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六)考量未經許可以遙控無人機投擲、噴灑、裝載危險物品等情對於社會安全影響甚巨,故針對第六款依據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標準科處最高量罰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明定於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三、違規事項同時規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者。如為實際操作行為或於現場可取締者,處罰操作人;如為管理或行政程序有關者或無法於現場取締者,處罰所有人。

捌、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下列事項者,由民航局處罰。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違規事項

法令依據

量罰標準

ㄧ、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一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未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之圖資軟體系統或圖資未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範圍。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於一百十五年起申請註冊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未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禁止、限制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或圖資未符合本法第四條劃定及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告之範圍。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三、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未保持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項

處新臺幣十二萬罰鍰。

四、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進口者,未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或認可而從事販賣。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違反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五、遙控無人機於設計、製造、改裝階段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未經民航局核准。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四條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六、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其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未取得實體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者。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七、自行製造、使用之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其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未取得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而從事飛航活動者。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八、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或進口者,未於產品或包裝上標示相關資訊。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九、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未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進行檢查。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

一、如為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如為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十、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未考量操作環境、一般操作程序、通訊設備、燃油或電池等因素。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一、如為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二、如為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十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違反有關於酒精濃度超標、行為能力受損或對生命及財產之危險操作行為。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十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或從事核准項目外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十三、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止、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未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十四、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申請活動同意後,於每次活動前或後,未於指定時間內至民航局資訊系統登錄飛航資訊。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ㄧ、完全未登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於完成活動後二十四小時內補登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十五、災害應變時,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未聽從指揮官統一指揮調度從事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一、如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依第陸點第一款處罰。

二、如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代中央公告之區域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三、如於直轄市、縣(市)轄管之區域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十六、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保存二年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活動與維護或修理紀錄。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十七、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於發生符合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飛航事故,在無正當理由下,未依時限進行飛航安全相關事件通報。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六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十八、外國人未取得民航局認可,而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ㄧ、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二、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並依其違規事項對應之本量罰標準表標準加計處罰。

一、明定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事者,其裁處機關、違規事項、法令依據及量罰標準;考量本點事涉飛航安全、社會安全與公共利益,樣態複雜且量罰額度區間較大,故針對各違規樣態明定相應之處罰,其分類如下:

(一)考量下列違規事項屬未保存紀錄或未通報等樣態,並未直接涉及飛航與社會安全,故科處罰鍰新臺幣一萬元:

1.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完成活動後二十四小時內補登飛航資訊者。

2.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保存活動與維護修理紀錄。

3.所有人或操作人發生符合運輸事故調查法所定之飛航事故,但未依時限通報。

(二)考量下列違規事項對公共利益造成影響,故參考第柒點,科處罰鍰新臺幣三萬元:

1.所有人或操作人未有圖資軟體系統。

2.所有人或操作人一百十五年後未具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區域之圖資軟體系統。

3.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於活動前或後登錄飛航資訊。

4.操作人於災害應變未聽從統一指揮調度,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轄管之區域處。

5.外國人未認可即從事飛航活動。

(三)考量下列違規事項,若違反者,除直接影響公共利益外,並可能影響社會安全,故明定其科處罰鍰為新臺幣六萬元:

1.進口者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未申請檢驗或認可而從事販賣。

2.操作人持有之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從事活動,並未依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進行檢查。

3.操作人持有之最大起飛重量未滿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從事飛航活動未考量操做環境、一般操作程序、通訊設備、燃油或電池等。

4.操作人違反酒精超標或危險操作等行為。

5.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未向民航局申請核准或從事核准項目外之飛航活動。

6.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禁限制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但未報請同意。

7.操作人於災害應變未聽從統一指揮調度,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代中央公告之區域處

(四)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未保持圖資軟體系統資訊之正確性,並適時提供所有人或操作人更新以及製造者或進口者包裝未標示相關資訊等,因會造成操作人無法判別操作注意事項以及可飛行區域而影響社會安全,故明定其科處罰鍰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五)考量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之重量與性能對地面及其他航空器可能造成較大風險,故未依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進行檢查或從事飛航活動未考量操作環境、一般操作程序、通訊設備、燃油或電池等情,科處未滿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罰鍰之二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

(六)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未取得檢驗合格而從事飛航活動者或為檢驗性能諸元所需之試飛,考量該等遙控無人機因未完成檢驗,易對飛航安全與社會安全造成影響,爰科處其罰鍰為新臺幣十八萬元。

(七)操作人於災害應變未聽從統一指揮調度,並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依第陸點第一款處罰。

二、明定於經制止、排除、取締時,繳獲遙控無人機者得予以沒入。

三、違規事項同時規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遙控無人機操作人者。如為實際操作行為或於現場可取締者,處罰操作人;如為管理或行政程序有關者或無法於現場取締者,處罰所有人。

玖、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遙控無人機違規,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如遇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形者,應移送民航局處罰。

明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遙控無人機違規之行政協助事項及取締時如遇違反本法第一百十八條之三情形者之移送準據,以資遵循。

 

:::

即時空品測站

災害示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