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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0-02-13 | 點閱數: 588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有關公務人員差勤管理及加班費核給因應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1月30日總處培字第10900256831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4日公布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依對象區分請假規定如下:
(一)確定病例者:應實施強制隔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二)符合通報定義者: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後,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核給公假。
(三)與確定病例接觸者:應實施14日居家隔離,核給公假。
(四)無症狀但有湖北省、廣東省、浙江省旅遊史、小三通旅客:應實施14日居家檢疫,核給公假。惟疫情指揮中心前已於109年1月25日宣布避免前往湖北省,並於109年2月2日及5日分別將廣東省及浙江省列入二級流行地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公假。
(五)中港澳入境者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實施14日健康追蹤,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六)中港澳入境但無症狀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七)屬通報個案但已檢驗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應實施14日自主健康管理,以病假辦理,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
(八)學校停課,有照顧子女需求者:得依請假規則,以家庭照顧假辦理。
三、另為慰勉參與防疫工作人員之辛勞,各機關實際辦理防治工作人員(含簡任以上首長、副首長),防疫期間得覈實支給專案加班費,不受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4點第1項及第5點有關時數及人員規定之限制,如各機關預算不足支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在人事費額度內勻支,如再不足,於簽會本府人事處、財政局及主計處並奉市長同意後,於統籌科目支應。
四、各機關聘僱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各級學校教育人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4日公布之武漢肺炎「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