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說明有關桃園市教師會宣傳單一案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市)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本市已立案一個市級教師會,又桃園市教師會屬人民團體,其基本任務規訂於教師法第27條,有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以及制定教師自律公約等,宗旨為「實現教育專業,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教師權益」,爰幹部身分職責與屬行政機關之教育局無法類比。
二、為利本市各項教育政策順利推動及運作,本局與各教育及家長團體保持暢通連絡管道,業務運作上一切透明公正且依法行政,並無獨惠特定團體之情事。
三、桃園市教師會與其他教育相關人民團體均為實現結社自由所設,基於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本局樂見教師加入各類團體,為自身及學生權益發聲,對各教育相關團體,本局均尊重且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