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本市辦理相關活動時協助宣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交通局109年1月10日府交工字第1090007304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選舉及春節活動,為維護飛航安全,請各機關辦理集會、遊行或其他活動時,週知承辦單位及民眾下列事項: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欲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應於活動前至少15日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請。如未經該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三、另有關遙控無人機操作及拍攝問題,查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自109年3月31日施行,明訂相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定,請各機關提醒活動申請單位依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機場禁止範圍、套繪圖資、施放申請作業及相關民用航空法規與罰則等資料,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查詢(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243&lang=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