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關因應近期選舉之相關集會與遊行,有礙飛航安全物體、聚光型投射燈光及雷射光束等禁止或限制規定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12月26日府交運字第1080329381號函辦理。
二、鑒於選舉將至,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為維護飛航安全,請留意下列事項: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18條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1條處以刑責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