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關於投票日補假1天、工作津貼及講習參加假日場次補休,請轉知選務工作人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8年7月9日桃選一字第1080000743號函及108年12月9日桃選一字第1083150308號函辦理。
二、重申投票日補假1天;有關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
三、重申工作津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行政院106年10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9840號函核定「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工作費支給表」所定標準支給,主任管理員為新臺幣(以下同)3,400元、主任監察員2,800元、管理員為2,200元、監察員1,700元、預備員1,800元。
四、講習參加假日場次補休:因課務或其他因素須參加假日場次之講習者,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年11月18日局考字第0910037132號書函意旨,凡事先經服務機關(學校)推薦或同意之人員或未經機關(學校)推薦而逕行參與選務工作,如曾於事先向服務機關(學校)報備有案者,於假日參加選務工作講習者,服務機關(學校)宜依前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意旨,同意准予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