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08年8月14日桃交運字第1080039424號函辦理。 二、自109年3月31日起,請各校依「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規範條文已建置於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網站無人機專區(https://www.caa.gov.tw/article.aspx?a=188&lang=1),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三、檢附「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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