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7月30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09561號函辦理。
二、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3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20018346號函頒布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辦理。
三、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30分鐘。
(三)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3010原則(螢幕注視每30分鐘休息10分鐘)。
(四)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5公分正方。
(五)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350米燭光(LUX)。
(六)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2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