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桃園市政府府教小字第1080195655號公告:(附件為函文內容及要點)
符合申請者,請備妥證明文件於9/19(五)前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
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就讀 本市所屬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具
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並具有下列身分者:
(一) 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 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 、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 之退役傷殘榮軍 之子女 (以下簡稱傷殘榮軍子女) 。
(三) 臺灣籍滯留大陸國軍人員之子女。
符合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學生給予半公費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