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來函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一、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貴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二、經查本校人員資料,無人符合前開情形者,惟仍公告週知並於校務會議上宣導,若符合條件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主動洽本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