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803724A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權益,業於109年5月26日訂定「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
三、 | 旨揭注意事項要點說明如下: |
(一) | 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查詢。 |
(二)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有事先審查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
(三) |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
(四) |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
四、 | 學校辦理各項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需求,應依旨揭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辦理人員身分查詢及課程教材事先審查等事宜;校外人士於協助教學或活動時倘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學校應終止契約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置,以維護學生權益並確保校園安全。 |
五、 | 有關辦理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督導情形已納入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落實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