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知教育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
二、本校教師如有依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改分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以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爰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已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者,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三、若教師有前開發私立學校之實習教師年資,請務必主動告知人事室,以免影響自身退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