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114年4月22日函所載略以,兩岸條例第9 條之1所稱於大陸地區「 設有戶籍」,依該會114年3月26 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規定,應包含領有中共發給之 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至同條例第26條第3項所稱「設有戶籍」,應與上開第9條之1作相同解釋,均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又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87號解釋意旨,上開條文解釋均溯自兩岸條例第9條之1施行之日(按, 93年3月1日施行)生效。
為避免退休人員涉及前開法規所定應停發定期給與之情形,退休人員如有前揭情事須主動告知;如有溢領定期給與之情形,應依退撫法第70條及「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第16條規定辦 理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