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3月25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40008118A號函辦理。 |
二、 | 為避免國內學校赴海外交流,成為中國統戰對象,請貴校倘有辦理國外交流活動、移地訓練等計畫時,均應於事前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交流團體屬性、背景資料、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得與親中組織簽訂合作備忘錄及進行相關交流合作。 |
三、 | 另,僑務委員會查「澳洲中華青年聯合會(Australia-China Youth Association)」及「澳洲僑青社(The Chinese Youth League of Australia)」,非屬我方成立且屬親中之組織,請同步檢視,倘曾與上開組織交流或簽訂合作備忘錄者,勿再與之交流合作。 |
四、 | 本案倘有疑問,請逕洽教育部體育署聯絡人林俞秀,連絡電話:02-87711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