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為辦理桃園市政府及本公所114年模範母親表揚活動,惠請貴單位協助推薦,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0日府社團字第1130341221號函及1130341222號函辦理。 |
二、 | 若有符合推薦說明之推薦者,請貴單位配合於114年2月25日(星期二)前,將紙本推薦表送至本公所社會課俾利本公所辦理審查作業,另電子檔請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 |
三、 | 檢附「桃園市中壢區級模範母親代表推薦說明」、「114年桃園市中壢區模範母親推薦表」各1份。 |
四、 | 為使受推薦者經得起社會公評並符合社會期待,建議年齡以55歲以上長者為宜,並請詳閱推薦說明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推薦之,須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區達1年以上、近5年無判刑確定紀錄、未曾受市級、區級表揚及風評道德形象者。 |
五、 | 推薦表填寫注意事項: |
(一) | 推薦表內所有欄位及個人資料蒐集聲明暨肖像權及著作權使用同意書,請詳細填寫、勾選及簽名。 |
(二) | 黏貼清楚可辨識之2吋彩色大頭照1張、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獨照1張、家庭生活合照2張。 |
(三) | 受推薦楷模之小傳包括:個人介紹、家庭生活狀況及具體事蹟各約至少250字,請詳閱推薦表內撰寫方向,不敷使用者,可使用A4紙張撰寫並浮貼於推薦表內,字體力求工整,電腦繕打尤佳,電子檔並可寄至信箱。 |
(四) | 受推薦人切結及簽章欄位,請受推薦人確實勾選及簽名。 |
(五) | 推薦單位意見、推薦單位蓋章、推薦單位印信或圖記等欄位,請各里辦公處勾選並蓋章。 |
六、 | 為配合本公所作業期限,請各推薦單位務必配合資料交件時間,俾利本公所後續審查等相關作業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