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4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之年資計算至114年7月31日止 。
二、初步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如有漏列或誤植請在2月19日(星期三)下班前洽人事室更正。
(一)滿30年:林○真、許○德、楊○香、曾○月、徐○君、謝○芬。
(二)滿20年:張○評、余○慧、傅○如、陳○廷、呂○論、葉○珊、林○玫、呂○怡、彭○薇。
(三)滿10年:胡○敏、陳○芝、張○珊。
※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教師辦理留職停薪,經奉准復職後,於申請辦理資深優教師獎勵時,留職期間之年資不計,留職前後之年資,可視同連續。
※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以月銜接即可,不必日銜接),其代理教師之年資得併計辦理。
※ 所稱「成績優良」:最近 10 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者。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